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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一粮库“4.16”火灾事故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8 10:49:40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六日十二时五十分,市第一粮库发生一起重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万元。
  一、火灾经过及抢险救灾
  一九九年四月十六日十二时五十分,由于路经资材垛南侧的行人乱扔烟头,引燃草苫子。由于发现不及时,火借风势,蔓延成灾。烧毁了大量的麻袋、草苫、席穴等资材,拆合约十四万九千元。
  火灾发生后,市公安消防支队,调集四个消防中队,13台消防车,76名指战员,奋战六个半小时将大火扑灭。
  二、火灾原因
  1、资材垛上架空动力线松驰过大,垛区吸烟,情节严重,消防监督部门多次提出整改意见,但该单位屡拖不改,致使火灾发生。
  2、粮库主任李锡荣,副主任李相双,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消防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久拖不改,应负主要责任。
  3、资材股长孙志,在工作中重生产经营,忽视消防安全,对隐患整改不利,大风天对防火工作未作具体安排,对本起火灾应负主要责任。
  4、保卫股:监督检查不利,也应负一定责任。
  5、资材区现场看护员毕士杰。大风天不及时上岗巡逻检查,不能及时发现火情,工作严重失职,应负主要责任。
  6、粮食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业务部门领导,对消防工作作风不实,检查不细、监督整改不利,应负间接领导责任。
  三、处理意见
  根据《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第33条,对有关责任者处理如下:
  1、主任李锡荣处以七天拘留,副主任李相双处以五天拘留。
  2、资材股长孙志孙处以三天拘留。
  3、处以毕士杰七天拘留,罚款200元。
  4、处以保卫股长赵世华100元罚款。
  5、保卫股防火员关洪贵处以100元罚款。
  6、储运科长赵云阁处以100元罚款。
  7、粮食局长郭金荣,副局长赵连清处以50元罚款。
  根据《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第35、36条,对一粮库处以8,000元罚款。
  以上意见经批示,已于四月二十三日执行。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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