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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勃利县五井“6.28”瓦斯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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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07-05-18 09:58:12
1999年6月28日10时35分,七台河市勃利县煤矿五井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人,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
一、事故经过及抢险救灾
该井左五片正规采面在推进过程中,中部遇构造煤层变薄(0.2—0.3m),为躲避构造带,决定在工作面推进前方10米处打一上山开切眼;工作面上部采用伪斜开采方式,与开切眼透后构成新工作面。于1999年6月26日零点班开工,施工人员仍由原采煤队调配组成,到28日已掘进48米。28日早班前布置井下两采两掘同时生产,总入井人数为47人,其中右三片采面10人,右五、右六两组掘进各5人,左五片开切眼22人,另有班、队长及辅助工种5人。大约在10时50分,井下蹬钩工向井上报告,左五片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据幸存者证实,事故时间是10时35分,是左五片上山开切眼放第二炮时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抢险人员进入左五上山下口,先排放瓦斯,后进入工作面侦察,确认工作面的9名工人已全部遇难,到11时50分,遇难职工尸体全部升井。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左五片上山开切眼由于风筒断开,工作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放炮打筒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这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
(二)主要原因:
1、掘进上山未按设计施工,巷道断面超宽,导致风机风量不足,不能迅速排除工作面炮后涌出大量瓦斯,造成瓦斯积聚。
2、工作面随意停风,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力。
3、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放炮未规定避炮和使用水炮泥。致使放炮打筒火焰引起瓦斯爆炸。
4、审批和贯彻作业规程不认真、不严肃。
5、矿井瓦斯等级不清,资金投入不足,未按规定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报警矿灯,也未安设风电闭锁装置。
6、矿井未设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不力,不到位。
三、事故调查组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1、该矿井立即进行停产整顿。
2、要加大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的力度。要解决安全与生产同一机构管理不力、不到位的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3、市、县煤炭局要理顺规程编制,审批关系,明确审批权限。特别要强化作业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4、要加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完善通风系统和设施,切实按照矿井瓦斯等级标准进行装备和管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刘海山:左五片采煤队长,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本人已在事故中遇难,免予追究责任。
2、李杰:专职瓦检员,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本人已在事故中遇难,免予追究责任。
3、李长学:值班副井长,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受案调查。
4、李敬民:副矿长兼五井井长,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撤销井长职务。
5、宋汉植:安全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对该起事故负有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周怀民:矿长,是该矿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王振东:县煤炭局生产技术科长,对该起事故负有检查指导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李恩财:县煤炭局副局长、安检处主任,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督检查不力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葛廷贵:主管副县长,负责全县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写出书面检查报市政府,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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