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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八时三十分,勃利县青龙山村煤矿45#层矿井左九片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六人,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余万元。
一、事故经过:
九月二十三日六时三十分,值班井长邹吉顺,保管员姜秀成,安排当班工作。七时,左九路采煤组长兼瓦检员马玉文带领采煤工马玉民、赵成洪入井,右八路三名采煤工李国志、李国军、程路同时入井。八时三十分,邹、姜听到沉闷的爆炸声,并看到井口冒出黑烟,意识到井下发生了大事故,邹吉顺对姜秀成说去七台河市找人抢险,便驾摩长车不辞而别;姜秀成到矿区派出所,将事故电话报告康祥军和县安监处,康祥军闻讯逃逸。县安监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市煤局救护队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并及时赶赴现场。十时三十分,救护队赶到现场。经过23小时的连续工作,二十四日九时,六名遇难矿工尸体运到地面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该矿井左九片采煤工作面长时间停工、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开工时没有通风和检查瓦斯,工人吸烟引起瓦斯爆炸。
(二)主要原因
1、矿井无通风系统,地面无通风机械,通风设施不全,使用纤维布导风筒通风,主井深部属独眼井,且循环风。
2、该井虽高沼气矿井但不按高沼气矿井管理规定管理瓦斯,无专职瓦检员,无瓦检牌板,无瓦检记录,瓦斯管理失控。
3、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工人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4、井下生产和机电设备管理混乱,采煤工作面无规程作业,工作面无上出口,局扇采煤。工程质量低劣,机电设备失爆,雷管炸药混放。
5、矿井所有者和承包人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多次转让承包经营权,“以包代管”,实则不管。
6、乡、村领导法律、安全意识淡薄,不注重安全管理,仅强调不交费即脱勾,而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7、县政府对小煤矿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致使这样一个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长期存在下去,直至事故发生。
三、事故教训及调查组的意见和建议
(一)小煤矿要依法办矿,加强矿井基本条件的现场管理;要解决小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问题,加强入井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教育;要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加强瓦斯监控和矿井防爆、防火的管理;要解决入井人员携带烟火问题,建立检身制度。
(二)要加强理顺矿井“假集体、真个体”的挂靠关系,清理整顿只挂名不参与管理的不良现象。
(三)要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切实解决流于形式的安全检查问题。
四、调查组的意见和建议
(一)该井在理顺经营权,所有权之后,要进行系统改造,完善通风与生产系统,经市、县劳动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地矿部门应加强资源审批管理,要严把资源审批和年检关。
(三)要加强煤矿复工验收检查工作,复工的小煤矿要打复工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意见
(一)井长邹吉顺是该井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该井安全管理等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后不组织抢救,畏罪逃逸,建议公安机关缉拿归案。
(二)该井委托经营人康祥军,负责该井经营和生产管理,当得知该井发生事故后逃逸,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缉拿归案。
(三)矿井承包人关成海,将该矿井承包后委托康祥军管理,本人对矿井的安全生产不管不问,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四)矿井投资人张林元将煤矿发包后,以盈利为目的,忽视安全管理,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五)矿长张立胜,是该矿法定代表人,本人不参与矿井安全管理,而将该矿多次转包他人,以包代管,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六)青龙山村党支部书记王宝发,对担名挂靠的该井未办理解除挂名手续,又未对该井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七)青山乡主管工业副乡长唐怀莲主抓乡镇工业安全生产,对挂名矿井失去监督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八)县煤炭局安监处监察四站站长李兴元负责该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不到位,致使未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长期存在。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县煤炭局安监处副处长王广君主管全县煤矿通风工作,对该矿井通风系统管理混乱,存在着“独眼井”、“自然风”、“循环风”等严重隐患,不能及时解决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省、市、县联合事故调查组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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