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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富源化工矿业开发公司鹿山煤矿“11·13”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8 10:00:05

  2000年11月3日9时20分,七台河市富源化工矿业开发公司鹿山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4人,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一、事故经过及抢险过程
  11月13日7时20分,该矿代班井长吴玉良带领13名工人入井,分别进入右四路、右八路暗井采煤工作面和左八路上山掘工作面作业。9时20分,地面工人听到一声闷响,随即看到主付井冒出一股黑烟,主井井口门及左回风井的风门均被冲击波摧毁,入井的14名工人全部遇难。
  市煤矿安全监察处矿山救护队于10时15分接到事故报告,迅即赶到现场抢险救灾。经过6个多小时的现场抢险探查,找到14名遇难工人。因井下灾区尚未完全解放,巷道冒落仍在继续,救护队员自带氧气不足,且体力消耗较大,移送遇难者尸体工作无法进行,救护队员升井。14日14时,抢险人员开始进行巷修和解放灾区工作,至15日24时,遇难工人尸体全部升井。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主扇停风,左八路上山掘进工作面无风,造成瓦斯积聚,工人违章动力线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二)事故主要原因
  1、该矿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混乱。井筒倾角大,未配备人员升入井专用容器,不具备安全行人条件,有关部门不能入井进行检查。
  2、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混乱。
  ①该矿井地面主扇长期停风,只利用在副井安设的用汽油筒焊接成圆形烟囱产生的压差自然通风,井下风量不足。
  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局部通风系统混乱,井下长期循环风。
  ③井下两处采煤工作面均与邻近矿井采空区相通,漏风严重。
  ④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瓦斯鉴定。
  ⑤全矿仅一名瓦检员,井下作业点瓦斯检查失控。
  ⑥未按规定配备便携报警仪、报警矿灯。
  3、矿井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明火作业现象严重。电缆线明接头、明刀闸开关普遍存在。
  4、矿井无工程技术人员,作业无规程,井下滥采乱掘。
  5、矿井承包人无视煤炭主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擅自生产,冒险蛮干。
  6、从业人员素质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入矿职工不培训。
  7、办矿单位市化工局违反党政机关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未与矿井脱钩,只担名挂靠,放弃管理。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特大瓦斯煤尘爆炸责任事故。
  三、事故调查组的意见:
  1、七台河市有关部门吊销该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立即予以关闭。
  2、七台河市政府要以此事故为鉴,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所有煤矿进行排查,凡是违反关井压产规定的一律关闭。要加强小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工作。对所有煤矿都要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3、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对矿、井长和从业人员都要进行轮训,以提高全社会和煤矿职工的安全素质及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丁凤义:放炮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宫希成:瓦检员,对所负责的瓦斯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长期漏检,对该当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吴玉良:代班井长,现场管理不力,违章指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4、姚玉彬:该矿井承包人,是该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拒绝执行煤炭管理部门的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冒险蛮干,安全管理混乱,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司法部门立案审查。
  5、程义武:市化工局副局长,主管该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放弃管理,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6、王志凤:市化工局局长,对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规定执行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谢文孝:茄子河区煤炭局业务负责人,主管该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杜平:茄子河区副区长兼区煤炭局局长,分管全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宋文礼,市煤炭局副局长,分管全市关井压产工作,对分管工作抓得不细不实,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省市联合调查组                     
  二OOO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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