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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乡村企业公司煤矿三井“1、31”透水事故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8 10:28:15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十五时,新兴区红旗乡村企业公司煤矿三井发生了一起透水事故。总涌水量约为7000立方米,造成井下三名工人遇难,二名工人遇险,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
  一、事故经过
  1月26日,村企公司经理郑健男在传达省政府25日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时,对矿长隋殿臣提出了立即停产的通知,矿长说再干一两天。但直至1月31日仍在生产。1月31日白班,带班班长隋云随七名工人入井,其中三名工人到右一片,清理浮货后生产,另两人到左一片上山维修,剩余工人升井,下午三时绞车工发现点铃线短路,立即通知矿长隋殿臣,隋殿臣派电工杨云海入井检查,当检查到280米时,发现有水,立即升井,向矿长报告井下发生了透水事故。经过11个昼夜的抢救救险,使井下二名工人脱险生还,三名遇难工人全部升井。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没有认真执行规程,不落实探水措施。11月31日右一片白班没有打深水眼而继续掘进,放掏糟炮时,与原勃利县镇效煤矿四井井筒掘透发生了透水事故。
  (二)主要原因
  1、事故井的井田座落在F32断层上部三角区处,矿务局批给三家。因没有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报废时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又没有及时复查,因此造成报废井井下情况不清,形成了历史原因。
  2、生产指挥人员违章指挥生产,工人违章作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规程》“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作业,冒险生产。
  三、事故教训
  1、对矿井右一片的探水措施没有认真贯彻落实,没有认真执行打探水眼。
  2、承包人只以生产为主,忽视安全,在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仍违章指挥生产,造成透水事故发生。
  3、村企公司以包代管,对该矿井没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不利,对职工不进行培训,专业人员无证上岗,工人无安全意识的状态长期存在。
  4、资源管理部门,对历史形成的办矿批件,没有认真核对,登记注册,给邻近生产矿井留下事故隐患。
  5、区、乡、主管煤矿生产的管理人员,未能认真执行市小煤矿整顿办下发的关于该井停产整顿的通知决定,对该矿井在未经主管部门验收同意的情况下冒险生产的现象,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而导致这次透水事故的发生。
  四、防范措施
  1、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没有作业规程一律不准开工生产,未学习作业规程和参加安全培训的工人不得下井作业。
  2、矿、井长要认真按规程要求指挥生产,不得擅自做主违反规程多采多掘,对矿(井)所有的管理人员都要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为安全生产打下扎实基础。
  3、资源管理部门对资源界限要加强监督,要认真地对全市小煤矿的资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审批划定资源时,要认真收集核对临界已报废矿井的开采范围及相关资料,为新批建矿井开拓布置和生产管理提供技术依据,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区、乡、村各级办矿主管领导要增强责任心,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特别是要深入井下,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认真开展“查思想、查作风、查隐患、查措施、查落实”的五查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把安全摆在首位。发现事故隐患和疑点要及时处理,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五、处理意见
  1、当班组长张友太,违章作业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矿长隋殿臣,违章指挥生产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察。
  3、带班班长隋云,违章作业,不到现场监督检查实施规程情况,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检察机关立案侦察。
  4、村企公司经理郑健男,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职和经济罚款500元的处分。
  5、主管安全乡长王恩鹏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行政给予记过处分。
  6、乡长袁维军是全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市联合调查组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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