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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08]66号)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5-13 10:14:46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8〕94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1号)部署,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督查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地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局。

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8〕94号)精神,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1号)部署,省安全监管局决定从5月初开始至8月上旬,在全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切实做好督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范围
  督查范围是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的重点是地下矿山、露天采石场和尾矿库企业(包括生产矿山和建设矿山)。省级督查的重点地区是:哈尔滨(地下矿山、采石场、尾矿库、冶金有色)、齐齐哈尔(采石场)、牡丹江(地下矿山、采石场、尾矿库)、伊春(地下矿山、采石场、尾矿库、冶金)、黑河(地下矿山、采石场、尾矿库)、大庆(石油天然气)、鸡西(尾矿库、采石场)。
  二、督查的重点内容
  督查以安监总协调〔2008〕94号和黑政办明传〔2008〕21号文件中确定的专项督查内容为主,同时,针对各行业领域的特点,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一是在地下矿山继续深化机械通风专项整治。严肃整治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主扇不连续运转,井下不按规定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和测风仪等问题。二是结合在中小型露天采石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严肃查处采用扩壶和硐室爆破技术进行掏底崩落的采矿行为。配合公安部门严肃查处使用私制炸药的采矿行为。三是查清主要铁路沿线1000米范围内进行采石和采矿作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协调铁路部门解决这部分企业的生存问题,不能继续生产的,要依法关闭。四是结合安全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的准备工作。吊销一批因资源枯竭等原因不能继续生产、采矿许可证已到期不能延续、影响大矿安全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五是加强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查清未按时竣工投产超期建设矿山的基本情况,符合延长建设期条件的,准予延期,不符合的,取消建设资格。严肃查处擅自更改设计,不按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对部分采石场安全距离不够,依法进行整合,减少矿山数量。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
  (二)尾矿库:一是继续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清理整顿没有设计或不按设计擅自进行坝体改造的尾矿库。对存在较大隐患的危库、险库必须进行改造设计,才能进行改造。二是调查下游存在居民、重要工业设施尾矿库基本情况,掌握这些尾矿库汛期防洪措施和储备防洪物资情况,制定防范溃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是严肃查处少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用尾矿库企业,责令限期补办“三同时”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使用。
  (三)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一是加强输油气管道占压隐患清理,严格落实清理占压隐患的各项措施,落实政府各部门、油田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油区内新的建设项目要建立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与油田企业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严防新的占压隐患发生。二是落实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安全措施。检查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井控装置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三是检查油气开采、处理、储运等场所的防火、防爆、防泄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是检查钻井、压裂、射孔等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生产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冶金有色企业:一是加强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煤气等重点生产环节和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二是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推进冶金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重点解剖2个有代表性的冶金企业。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跟踪整改督办。三是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情况。
  三、督查方式方法
  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进行督查。从5月初开始,省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列入重点地区的7个地市进行督查(对每个地市的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各市(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督查的地区数量,原则上市(地)级督查不少于半数以上的县(市、区)。督查企业的数量,省级对每个地市督查不少于15个,地市不少于50个,县区要覆盖所有企业。
  督查工作方法,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深入实际,现场检查;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督促企业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二)要以敢抓敢管、求真求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开展督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督查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企业现场,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杜绝搞形式、走过场,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区、各企业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自觉搞好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搞好宣传报道,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四)及时反馈督查专项行动信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将本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局。各市(地)要制定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局,同时要及时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7月底以前将本地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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