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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来源: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4-29 08:55:19
  黑政办明传[2008]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于2008年4月底至7月底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确保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控制事故总量,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范围
  此次督查覆盖全省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督查。重点行业领域是:煤矿、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铁路、民航等。重点企业是:煤矿企业、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等。重点场所是:商场、批发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部署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强化政府安委会领导和决策职能情况;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管理和机构建设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尤其是县(市、区)机构建设情况,产煤地市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理顺及驻矿安全监管员纳入事业编制、财政开支情况;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情况;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煤矿、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铁路、民航、冶金、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水利、电力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等。具体督查内容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确定。
  四、督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部门抽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驻地督查相结合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督查、组织座谈等形式开展。省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地市、市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县(市、区),县级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对产煤地区进行驻地督查。国务院将我省确定为全国7个煤矿百日督查重点省份之一,4月下旬到我省进行驻地督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专门人员,与国务院督查组捆绑式推进工作。对产煤地市所有开工煤矿,通过国务院督查组督查1/3、省政府督查组督查1/3、行署、市政府督查组督查1/3的方式,实现全覆盖督查。
  对其他行业领域采取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综合督查,省政府将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组织两次综合督查。各级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的专项督查,督查方法和时间自行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的重大举措,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不断深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督查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认真部署。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抓好督促落实。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检自查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部署和组织本行业领域的督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组织不力、督查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做到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坚持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与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互相促进。督查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直言提出问题,跟踪问效解决问题,保证督查效果。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浓厚氛围。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不重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部门要公开曝光。
  (四)加强综合,搞好反馈。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设立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专报、简报和信息专刊,每月召开一次省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和情况综合报告工作。各行署、市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将工作开展情况每周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于4月30日前上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7月3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汇总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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