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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勃利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1号)精神,确保奥运期间安全稳定,市政府决定于2008年4月30日至8月10日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推动安全隐患整改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百日行动,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明确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立足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控制事故总量,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范围
此次百日行动覆盖全市各区县、乡镇,各行业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督查的行业领域是:煤炭生产、道路交通、消防、环保、农机、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铁路等。重点督查的企业是:煤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等。重点督查的场所是:商场、批发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区县政府。
(1)是否组织学习胡锦涛同志、温家宝同志、张德江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情况。
(2)是否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并进行贯彻落实。
(3)是否对煤矿安全生产指标进行分解,并形成安全生产指标与政绩考核挂钩的激励机制。
(4)是否层层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5)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煤矿是否按规定配齐驻矿监管员。
(6)瓦斯治理攻坚战深化开展情况。是否按规定落实“先抽后采”,煤矿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全部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7)是否全面完成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确定的16种类型的关闭矿井任务及解决存在的问题。
(8)是否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9)是否存在煤矿非法建设、非法生产。
(10)安全基础管理是否规范,煤矿安全基础信息档案是否健全,安全执法程序是否规范。落实各种制度的记录是否健全、规范、真实。
2、开展以煤矿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区县政府。
(1)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要求,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是否制定2008年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3)是否明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
(4)是否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5)是否对2007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实行整改销号。
(6)“隐患排查”第二重点时段(汛期及奥运会期间)工作开展情况。
3、事故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情况。责任单位:市、区县监察局,市安监局。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贯彻落实情况。
(2)是否对2007年至2008年1季度发生事故煤矿的事故责任者进行追究处理。
(3)是否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
(4)制定打击煤矿事故瞒报措施及执行情况。
4、防止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的措施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气象局,区县政府。
(1)是否落实暴风、暴雨、雷电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
(2)汛期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的机构,保障措施、职责分工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3)煤矿防雷电设施标准化建设情况。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重点督查各重点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执行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督查内容为:
1、煤矿企业。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区县政府。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煤矿企业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是否能确保井下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并坚持与工人同入井、同升井。是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制度。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煤矿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的问题,企业是否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是否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6万吨及以下矿井是否配备专职技术人员,6万吨以上矿井是否建立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置矿井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和完善责任考核体系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煤矿技术管理机构并建立技术管理体系,是否加强和改进现场管理。是否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本质安全型煤矿试点工作。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是否经过安全核准,及履行“三同时”手续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而开工建设和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而生产现象。生产矿井是否持续保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是否具备独立、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并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独立通风,高瓦斯矿井每个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风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做到抽、掘、采平衡。矿井是否实现采掘风动一体化,是否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是否正常,是否配齐专职值机员,是否配备专线电话。矿井是否严格落实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矿井是否完成了通讯、压风、排水“三条线”。
(5)防治水管理情况。是否坚持“水文地质资料清楚、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是否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是否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治措施。煤矿是否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及防、排水系统建立和完善情况。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矿井是否制定综合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的措施,是否设置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7)煤尘管理情况。是否建成运行正常的综合防尘供水系统,是否坚持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或有管路无水不得生产的规定。开采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的矿井是否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顶板管理情况。是否有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现象。是否按照安监总煤行〔2007〕216号文件要求,制定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措施,是否按时限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完好率是否达到百分之百,是否有失爆现象。是否存在柴油机车下井的问题。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主提升井筒运输是否按标准铺设22kg以上轨道。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火工品配给定额、使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购买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问题。煤矿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制度。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防止火工品被盗和丢失等相关制度。
(11)采掘布置情况。是否能保证正常的采掘接替。矿井主体工程布置是否合理。煤矿是否存在以掘代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问题。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合理,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规定。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生产能力核定,2007年核定能力情况,2008年1季度产量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现象。煤矿井下作业人数是否超过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
(13)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未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是否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4)其他重大隐患情况。
2、危化企业安全。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区县政府。
(1)危化企业重点部位、重点装置、重点工段、重点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危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3)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落实安全措施情况。
(4)危化企业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
(1)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维修情况。
(2)道路通行安全隐患情况。
(3)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审批工作情况。
(4)交通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5)交通管理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宣传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配合和维修情况。
(6)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情况。
(7)危桥集中改造和监管情况。
(8)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9)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情况。
4、铁路安全。责任单位:七台河火车站。
(1)保障化学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修情况,铁路交通各类重大基础设施质量情况。
(3)道路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和维修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站内平过道封闭和管理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防护栅栏、道路桥涵限高架、公铁并行防护桩、公路上跨桥防护桩、公路上跨立交桥防抛网、立交涵等线路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
(5)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5、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
(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2)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单位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4)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5)“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6、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3)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5)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7、电力安全。责任单位:七台河电业局。
(1)电力系统安全供电及应急保障情况。
(2)电力建设施工安全情况。
(3)重要电力设施安全管理情况。
8、农机安全。责任单位:市农机服务中心。
(1)农机驾驶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牌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情况。
(2)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3)农业机械库棚、维修、储油库设施安全情况。
9、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种制度及安全责任制建立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隐患治理、监控情况。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10、环境保护安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2)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环境危险源普查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
(4)企业排污口是否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对饮用水源地造成威胁的情况。
11、非煤矿山安全。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
(1)具备整合条件的非煤矿山资源整合规划及落实情况。
(2)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12、民爆安全。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
(1)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2)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
(3)主要设备是否完好。
四、百日行动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及自查督查阶段(4月30日—5月31日)。开展自查自改,并结合煤矿复产验收对全市煤矿进行排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督查活动。
(二)配合督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配合国务院督查组、省政府督查组开展捆绑式督查活动。
(三)重点督查阶段(7月1日—8月10日)。市政府安委会对全市高瓦斯、高管矿井,水患矿井组织全面督查,区县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辖区煤矿及其他企业组织第三轮全覆盖督查,开展隐患治理“回头看”活动。
五、督查方式
采取各行业领域及经营单位自查、部门排查、政府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与国务院督查组和省政府督查组捆绑督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督查等形式开展百日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百日行动,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奥运会期间生产安全的重大举措,是“隐患治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百日行动由安全隐患整改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百日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提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级政府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抓好落实。分管负责人要深入一线开展好本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自检自查和督查工作。重点单位和企业第一责任人要驻矿驻厂组织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部门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部署和组织本行业领域的督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和综合协调。
(二)突出重点,全面督查。百日行动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做到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做到百日活动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与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与隐患整改年活动相结合,与煤矿整顿关闭相结合,与企业复产验收相结合。市对区县的督查要借煤矿复产验收之机,百分之百督查。验收结束后,再一次对全市高瓦斯矿井、高管矿井、水患矿井百分之百督查,同时还要配合国务院督查组完成对煤矿捆绑督查不少于三分之一,配合省政府督查组完成对煤矿捆绑督查不少于三分之一,区县级政府对煤矿督查,每个月要三次完成全覆盖。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的督查要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即市督查区县要做到百分之百,区县督查乡镇要做到百分之百,对排查出的隐患区县组织“回头看”要做到百分之百。
(三)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加大百日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人人重视、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的浓厚氛围。对在百日行动中不重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部门要公开曝光。对不负责任的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综合,搞好反馈。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设立百日行动专报、简报,每月召开一次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及时沟通百日行动开展情况。各区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每周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月报一次活动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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