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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文件
七政发[2008]7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安全隐患整改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勃利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安全隐患整改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
七台河市安全隐患整改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部署,扎实做好我市“安全隐患整改年活动”的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巩固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成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推进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瓦斯水患治理攻坚战,推进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祥和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坚决杜绝3人以上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事故指标控制在省控指标以下。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0%。
二、活动对象和范围
全市各类煤矿、道路交通、消防、建筑、非煤工矿商贸、危化、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城市燃气等重点行业企业。
三、活动内容
(一)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所有煤矿及其他各类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市安监行管部门负责对高瓦斯、高管矿井、水患及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矿井、安全管理薄弱矿井的重点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整改制度,严格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严禁企业带隐患生产。
(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1、完善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领导负责包保的安全工作责任机制。
2、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
3、加强各级安全监管行管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实现安全执法程序化、规范化。
4、完善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监管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并严格治理。
5、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省煤管局提出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加强防瓦斯、防尘、防水、防灭火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做好灾害防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1、严格落实矿井长入井带班、驻矿安全专盯等各项制度,强化现场监督管理。按照省政府2006年29号文件规定,配齐煤矿驻矿专盯员,并由区县政府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责任单位: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人事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2、加强煤矿瓦斯煤尘和水患治理。高瓦斯和高管矿井必须实现“三专”供电,必须于2008年春节后、开工验收前完成瓦斯抽放系统建设。所有矿井必须配齐专职瓦检员、专职监控值机员、专职监控维护人员、上齐监控专线电话。必须实行采掘风动一体化。完善洒水消尘设施,在2008年6月30日前彻底完成压风、消尘和通讯设施建设。加强煤矿水患治理,新改扩建矿井、水患井及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矿井必须上齐探放水设备,制定探放水方案,严格落实逢进必探措施。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3、加大煤矿关闭整合工作力度,巩固我市2007年落实关闭煤矿五条标准所取得的成果。列入技改整合的矿井,要按计划推进技改整合审批,尽快进入技改整合程序。坚决完成今年省政府下达的煤矿整顿关闭任务。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4、推进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改造。在2008年煤矿开工前,确定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改造方案,年底前完成保留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
5、加强矿井采煤工作面上巷的管理,确保通风和行人畅通,采煤工作面实现全风压通风。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6、取缔落后和非正规采煤工艺,推广壁式采煤方法。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6号)规定,研究解决好各类煤层的采煤工艺问题,逐步实现正规壁式开采。在2008年12月31日前,逐步取消木支护。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7、继续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和落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计划。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
8、加强雨季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工作,完善和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地面塌陷坑、泄洪渠道的治理。推进煤矿防雷电标准化建设,专项治理煤矿没有防雷电设施或防雷电设施不达国家标准问题,严格执行煤矿防雷电设施合格证制度。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煤炭局、市气象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9、严把煤矿安全准入关。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不准生产,手续不全的新改扩建矿井不准施工建设。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10、建立煤矿密闭管理制度。煤矿密闭必须按标准构筑并编号、登记、建档。对私开工作面的煤矿及负责人予以依法重处。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
11、建立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煤矿必须向从业人员发放带有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登记建档。对使用没有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煤矿,由安监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市煤炭局。
12、完善煤矿风险抵押机制。2008年煤矿开工前,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及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或风险联保,否则不准开工生产。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市煤炭局。
13、落实煤矿工伤保险机制。煤矿必须及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用,2008年煤矿开工前,必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不准开工生产。规范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煤炭局。
14、加强煤矿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确保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百分之百。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
15、矿井按规定上齐斜井人车,并坚持使用。现有井筒状况不具备上人车条件的矿井限期改造,无改造价值的由区县政府列入关闭计划。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16、矿井一律上齐标准的暖风炉,并坚持正常使用,解决矿井冻害问题,否则冬季不准生产。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
17、煤矿健全机电运输大型设备检测、检修、保养制度,保证设备运转完好可靠。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
18、严禁煤矿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
19、突出“三超”和超层越界等15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
20、继续保持打击非法井的高压态势。加强对非法盗采行为的巡查和监管。责任单位:区县政府、七煤集团公司、市林业局。加大对非法矿井的打击和查处力度,防止非法井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
21、加大煤矿安全稽查工作力度。加强对各级安监人员的稽查,督促各级安监人员全面加强对各类煤矿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的安全检查,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并对各级安监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倒查。通过稽查,促进煤矿企业按时完成隐患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安监局。
(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1、严把石场开工验收关,对未取得开工验收合格证的石场,不允许开工生产,公安部门严禁供应火药。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2、继续加大非煤矿山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动态安全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跟踪监督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
3、对新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并按照“三同时”要求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把关。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
4、加快相邻石场的资源整合,组建规模企业,解决历史存在的相邻石场安全距离不够问题。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国土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五)强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1、加强对以煤化工为重点的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加大对化工企业的重点部位、重点装置、重点罐区、重点环节的隐患排查和巡查力度,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确保按期限完成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气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2、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将化工生产企业的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
3、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管,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安监局、市气象局。
4、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安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
1、尽快完成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组建,并按要求配齐应急救援管理人员。
2、以煤矿为重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全面提高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3、完善我市生产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以上工作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安监局。
(七)强化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1、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健全完善区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加大交通秩序整治力度,深化交通安全宣传 “五进”活动,强化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继续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排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努力实现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交通管理工作新格局。
2、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向农村延伸。进一步推动乡镇一级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健全工作机构和管理队伍,切实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行政村要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员,大力推动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安全工作。
以上工作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市公安局。
3、深入开展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整治。定期对运输企业的车辆、设施、设备开展隐患排查,并建立档案。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八)强化消防安全整治
1、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除火灾隐患。重点开展易燃易爆企业,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农村柴草垛、消防产品、防雷电设施、违章建筑工程等专项治理活动,彻底解决一批历史遗留的火灾隐患。
2、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加大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以上工作责任单位:区县政府、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市公安局。
(九)加强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安全整治
1、开展民爆器材生产企业隐患专项排查治理活动。抓好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行为的检查。责任单位:市煤炭局、市气象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2、开展铁路运输企业隐患专项排查治理活动。排查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责任单位:七台河火车站、七煤集团公司、市经委。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3、开展电力企业供电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责任单位:市电业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4、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整治活动。严格按照《全省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整治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把好设计关、施工关、验收关,未达到安全标准要求的,有关部门不能给予验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公安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5、继续开展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力争年底前每个区县再有两户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区县政府。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燃气市场安全整治
1、严格执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坚决把住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关。继续执行建设工程联动执法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工程建设程序,不遵守建筑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的工程建设主体,依法严肃处理。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气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2、加强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违法生产、经营燃气的企业,并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十一)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专项整治
特种设备安全整治,要侧重对建筑工地塔吊、电梯、企业自制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制起重设备严禁使用。压力容器安全整治要侧重对各类气瓶、锅炉等压力容器的隐患排查,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一律停止使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督办单位:市政府安委办。
四、奖惩办法
根据《中共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七发〔2007〕20号)第五条规定,对区县政府和市安监局、煤炭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半年、年度考核。其它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一)奖励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对区县政府半年内未发生3人以上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控制指标,奖励区县6万元;一年内未发生3人以上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控制指标,奖励区县15万元。对地方煤矿半年内未发生3人以上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控制指标,奖励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各3万元;一年内地方煤矿未发生3人以上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控制指标,奖励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各5万元。
(二)处罚办法
1、对区县政府半年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给予区县主管副区县长、安监局局长、煤炭局局长通报批评;一年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给予区县主管副区县长、安监局局长、煤炭局局长黄牌警告。对全市地方煤矿半年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对市安监局局长、煤炭局局长通报批评;一年内全市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对市安监局局长、煤炭局局长黄牌警告。
2、煤矿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各级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开展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年活动,成立七台河市安全隐患整改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杜吉明 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 升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金萍 市政府副市长
王春武 市政府副市长
张兴海 市政府副市长
朱凯杰 市政府副市长
赵春波 市政府副市长
郭 杰 市政府市长助理、安监局局长
高 明 市政府秘书长
刘文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隐患整改年”活动是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部署,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区县政府及各部门对这次活动要高度重视,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层层负责的责任机制,保证活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对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负责人未履职尽责的部门领导,按照七发〔2007〕20号文件和市政府2008年1号令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监督、狠抓落实。要以突出抓好事故超前防范为重点,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管理,搞好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突出解决企业考核不严、日常管理不细、隐患整改不力、职工素质不高的问题。市区县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包保责任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抓住重点企业、重点部位、薄弱时段、重要岗位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推进“安全隐患整改年”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行政和舆论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和行政不作为等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七台河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各种媒体大造声势,及时宣传报道“安全隐患整改年”活动进展情况。
(四)实行月总结,季通报。区县政府及活动涉及部门,每月要向市安委办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思路,由市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全市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