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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安监局,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
鉴于我市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活动已经结束,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暂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回收未销售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临时经营者在许可期限届满后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回收时间。2月22日(正月十六)至2月29日(正月二十三),全市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全部完成销往临时零售网点未销售烟花爆竹的返库回收工作。2月28日前,许可期限届满的临时经营者应将未销售烟花爆竹返回原购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保存。
(二)批发企业安全责任。原供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对零售经营户返存的烟花爆竹无偿和妥善保管。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返库储存产品安全质量进行查验,发现零售经营者返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坚决不予保存,并及时向辖区安监局报告。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将返库代保管的烟花爆竹装箱封口后入库,烟花类和爆竹类应分库存放,确保回收储存环节安全。
(三)零售经营者安全责任。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对剩余产品数量进行清点、整理和查验,及时将未销售烟花爆竹返回原购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违法私自储存烟花爆竹,配合批发企业做好回收储存工作。
(四)各区县安监局职责。一是各区县安监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落实安全责任。二是要立即将本通知下发到所有零售经营者,将文件要求传达到位。三是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监管回收未销售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重点对本辖区临时烟花爆竹经营者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停止销售活动情况、批发企业回收工作和临时经营者返存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行政许可期限继续销售的零售网点,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高限予以处罚;对批发企业和临时经营者不落实回收返库安全责任,储存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和违规储存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经营者在退回产品中有非法烟花爆竹的,要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信息予以登记存档,二年内不批准其经营烟花爆竹。六是及时收回许可期限届满的零售网点临时经营许可证,并妥善保管。
市安监局将对各区县回收烟花爆竹工作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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