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中心 >> 市文件 >> 正文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04 09:17:51
中共七台河市委文件
 
 
七发[2007]20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7年9月5日)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黑发〔2006〕29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正确认识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确工作目标
  (一)认清形势。多年来,围绕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我市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较低,监管体制和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同志没有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一些企业负责人重效益轻安全等突出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从业人员技能不达标,煤矿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因此,必须提高对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煤炭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目标。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领导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夯实煤矿安全基础,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全面达标,确保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素质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切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3人以上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建立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领导体系,明确工作职责
  (三)市委负责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领导工作,负责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市政府负责全面部署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查找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研究解决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推广典型经验,明确职责,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落实建好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基地、把好煤矿准入审批和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关、实施奖惩措施、配好配齐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人员。
  (四)区县党委负责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领导工作,负责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区县政府是日常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全面部署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分析总结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解决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措施,落实责任,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树立先进典型。
  (五)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职责,负责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对停产整顿和停开工生产矿井进行验收,负责新建和改造矿井开工条件审查,监督指导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的各项措施,消除动态生产中的隐患,安监员按各自分工,分片逐矿井检查,驻矿安全专盯员坚持每天入井检查,不定期入井夜查,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六)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管理全市地方煤矿,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采掘机运通技术标准施工,编制实施煤矿科技攻关计划,负责审批新开办煤矿及矿井关闭与报废,审查技术改造和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对全市地方煤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能力核定,负责组织全市地方煤矿二级调学、三级培训,负责煤矿安全仪器仪表检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抓好煤矿企业安全质量达标工作,指导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照行业标准编制辖区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辖区煤矿从业人员培训,负责辖区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和关闭矿井的初审及建档工作。
  (七)完善市委、市政府和区县各级领导包保煤矿安全责任分工,落实煤矿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各级领导包保相结合的安全领导责任体制。要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市、区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要强化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是市、区县两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市、区县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市、区县政府煤矿安全分管领导是市、区县两级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重要分管责任。
  (八)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市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2次以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煤矿安全工作。市政府每季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区县委、区县政府每两个月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月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九)坚持各级领导亲自下井检查制度。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包保领导要不定期深入矿井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区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入井检查或到矿井现场办公。市安监局、煤炭局局长、主管副局长、总工程师等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入井检查次数。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机制
  (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驻矿安监员,逐渐全部纳入事业编制管理。配齐配强市、区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及时招录高素质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充实技术力量。
  (十一)实行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干部岗位交流制度。区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同一辖区岗位任职超过5年必须交流,安全监管人员包片每年调整1次。
  (十二)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监管机制。区县安监局每旬对辖区煤矿开展1次重大隐患排查。市安监局每月对高瓦斯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每季对区县煤矿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做到闭合监管。同时,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逐级上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十三)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健全市、区县、煤矿三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网络。
  (十四)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建立煤矿安全培训教育基地,制定并落实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规划,不断提高全行业职工安全素质。
  (十五)调整和充实市、区县煤矿安全技术专家队伍,深入推进专家查隐患活动。
  (十六)建立健全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地方煤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的意见,组建应急救援机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整合现有应急救援力量,加大应急救援物资投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十七)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通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枯竭矿井,整合做大做强合法生产矿井,到2010年地方煤矿保留矿井数量在300处以内,机械化程度达到20%以上,建成一批极薄煤层高产高效矿井,促进地方煤矿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八)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法人代表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矿井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具有相应学历资历的“四长一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采掘机运通各工种从业人员,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每月要对15种重大安全隐患至少组织排查4次,保证煤矿职工全员安全培训到位,所有从业人员按各自岗位要求,履行安全职责。
  (十九)加大实施科技兴安力度。积极开展煤矿安全技术攻关,重点推广极薄煤层机械化安全高效技术、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矿井物探防治水等先进技术攻关。不断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到2009年末,地方煤矿全部达到国家行业一级标准,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二十)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煤矿用工要坚持岗前培训和入井前教育。保护矿工合法权益,要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认真落实现场防治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按标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预防矽肺病等职业危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十一)加强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新理念,认真学习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通过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利用标语、挂图、警示牌及各种安全标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运用多种活动载体,实施人性化管理,让安全理念植入员工心中。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奖惩机制
  (二十二)推行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地方煤矿伤亡事故控制指标,纳入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与下级单位或煤矿企业签定安全生产和行业管理责任目标书。
  (二十三)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对政绩突出的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人员予以重用,在现有市、区县安监局和煤炭局领导职数基础上,适当增加非领导职数,加强领导力量。对区县第一年未发生3人以上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控制指标的,奖励区县20万元;连续2年、3年、4年、5年未发生3人以上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控制指标的,每年奖金在上年奖励基础上增加10万元。市直有关部门的有功人员,每年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列支。
  (二十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矿井发生死亡事故,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一次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矿(井)负责人依法处理,煤矿停产整顿,暂扣“五证一照”,挂“重点监管矿井牌”。年度内同一矿井再次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按黑政办发〔2006〕68号文件规定,矿井由区县政府予以关闭。2、一次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井,矿井的驻矿专盯员予以辞退。3、对区县政府按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进行半年、年度考核。对半年超过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的,分别给予区县主管区县长和安监局、煤炭局局长通报批评。对年度百万吨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的,给予主管区县长及安监局、煤炭局局长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的,给予主管区县长免职,对安监局、煤炭局局长由区县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4、全市年度百万吨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对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局长第一年给予通报批评;连续2年超标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3年超标的,按责任划分给予免职。5、煤矿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对市安监局局长、市煤炭局局长、辖区区县长、主管区县长,根据责任划分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6、建立事故隐患事前预防责任追究制度。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安监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没有跟踪落实整改,一经上级安监稽查部门查实,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安监员责任;对稽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追究稽查人员及其领导责任。市、区县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查处。
  (二十五)整合集中煤矿安全执法力量,营造齐抓共管的执法环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煤炭行管、国土资源、公安、劳动保障、工商、工会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分工合作,形成执法合力。建立联合打击非法矿井机制,公安部门牵头,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及区县政府等部门和单位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对营私舞弊、官煤勾结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文件发布前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中与本文件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意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版权所有: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单位地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杨扬大街  联系电话:0464-8685005
电子邮件:QTHANQ@163.com   黑ICP备07004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