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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七安办发[2007]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近期国家、省、市关于“十一”及党的十七大期间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提出的“认识再深化,工作再部署,措施再具体”的要求,实现我市以煤矿为重点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稳定,杜绝死亡事故,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2006年及2007年第一批关闭的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回撤设备,并于10月10日前关闭到位(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井也要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等待统一安排)。区县政府要及时将停供和收缴火工品,停止供电的矿井名单提报给公安局、供电局,并组织协调好这些矿井的设备回撤、火工品收缴、断电等工作,确保按标准关闭到位。
(二)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今年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意见,严格采掘工作面布置,严禁“三超”生产。
(三)将高瓦斯矿井、高管矿井、水患矿井、今年计划关闭矿井、安全管理薄弱矿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没有取得今年开工验收合格证的矿井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
(五)深入组织开展隐患大排查专项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将被责令停产的矿井或工作面报市安委办备案挂牌督办,复查不合格的坚决停产整顿。对应发现重大隐患而未发现,应责令停产而未责令停产,区县应上报督办而未上报的,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六)国庆节及十七大期间,区县要将安全监管力量最大限度地集中投放到煤矿安全生产前沿,区县安监局的所有安监员24小时驻矿监管(驻矿时间从10月1日零时至10月31日零时)井井落实责任人,三班检查,每天至少入井检查两井次。所有安监工作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安监人员有特殊情况离岗须向所在区县长和市安监局长请假。各区县立即将驻矿包保责任人及驻矿安监员名单报市安委办备案,本时期内如人员有调整变动,须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
(七)推进监控系统整改措施的落实,七安监发[2007]53号文提出的整改措施必须全部落实到位。
(八)区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监管作风的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行为,不管是事前事后,都要严厉追究。
(九)煤矿法人代表(矿长、主要负责人、控股人)必须驻矿管理安全生产,发现法人代表(矿长)不驻矿的,立即责令该矿停止生产活动。
(十)加强煤矿生产现场的监管。矿(井)长入井带班制度必须落实到位,驻矿专盯必须盯守到位,生产现场安全措施必须落实到位,严格兑规作业,掘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前探梁,采煤工作面遇构造时必须及时采取可行措施,有条件的矿井使用煤矸碴护巷,急倾斜矿井使用锚锁护巷,坚持风动一体化,落实专职瓦检员和“一炮三检”制度,落实“两双两自动”,落实探放水措施。
(十一)2007年煤矿开工验收标准至今尚未完全落实的矿井,责令停产整改。
二、几点要求
(一)国庆节及十七大期间,区县政府及各级监管部门,要按区、片、井层层落实包保领导、部门及责任人。
(二)做好情况收集和信息上报。区县要安排专人负责每日向市安委办报告当日安全生产情况,说明检查多少个矿,查出多少重大和一般隐患,限期整改和停产整改各多少处,是否有事故。报告时间为每日下午3时前。
(三)建立情况通报和媒体公开制度。结合市政政府各条线工作推进情况市安委办将定期通报全市安全情况;电台、电视台、日报对本期安全生产工作要跟踪采访,及时宣传报导。
(四)关于国庆节及十七大期间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区县政府要于10月3日前,以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安委办。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