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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12”特大交通事故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8 10:57:34
  肇事时间:99年12月12日13时30分
  肇事地点:308省道103km+300m
  当事人情况:孙宝加、男、47岁,勃利县倭肯镇个体司机。死亡
  王华山、男、39岁,黑龙江省龙运集团司机。
  刘振涛、男、40岁,勃利县倭肯镇政府。死亡
  金光哲、男、24岁,勃利县倭肯镇民主村。死亡
  廉洪哲、男、34岁,勃利县倭肯镇民主村。死亡
  金成哲、男、18岁,勃利县倭肯镇民主村。重伤
        案情简介:
  1999年12月12日13时30分许,勃利县倭肯镇西北村个体出租车驾驶员孙宝加,驾驶黑K—95009号北京2020SG型北京吉普车,顺桦林(桦南县至林口县)公路向北行驶,在穿越308省道时,与308省道上由西向东(哈尔滨市发往七台河市)行驶的王华山驾驶的黑A—18708号沃尔沃大客车相撞,致吉普车上乘员刘振涛当场死亡,吉普车司机孙宝加及乘员金光哲、廉洪哲、金成哲送勃利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孙宝加、金光哲死亡,廉洪哲抢救无效于当日晚20时死亡,金成哲重伤在抢救,两车损坏。
        责任认定:
  对上述时间、地点发生的孙宝加和王华山重大交通事故,经本公安交通机关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一、孙宝加驾驶机动车辆,支路车没有给干路车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第十九第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王华山驾驶机动车辆,在设有限速标志的路口超速行驶,没有保证行车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乘车人刘振涛、金光哲、廉洪哲、金成哲无责任。
        处理结论:
  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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