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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
2007〕
1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全省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7〕
16号)精神,扎实有效地推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在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排查治理机制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对象和范围
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检查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实施步骤
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
5月
18日至
31日):召开省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和主要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全省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全省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作出部署。各地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进行专门部署。
(二)自检自查阶段(
6月
1日至
7月
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本地、本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三)督促检查阶段(
8月
1日至
8月
10日):省直有关牵头部门要按各自分工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市和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市、县(市、区)要在
7月底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检查督查主要依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进行。各行署、市政府和省直有关牵头部门要在
8月
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深入整改阶段(
8月
11日至
9月
30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对自查与检查出的治理没到位的重大隐患,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加快治理进度。对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要制定和落实严密的防范措施或予以关停。同时,认真做好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对我省督查的迎检工作。
(五)巩固成果阶段(
10月
1日至
12月
31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组织“回头看”检查,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省政府将组织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的安全生产督查组到各地市进行督查。主要检查各地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的安全生产。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深化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具体措施,也是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组织本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认真组织隐患自查自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省政府安委会要加大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力度,及时研究部署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反映各地、各行业领域和各类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煤炭工业局、黑龙江煤监局、龙煤集团、省电力公司配合。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有色、冶金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其中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由省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哈尔滨铁路局配合。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公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省交通厅牵头,省交警总队配合。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省消防总队牵头,省教育厅、建设厅、卫生厅、文化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旅游局、广电局配合。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省建设厅负责。学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省教育厅牵头,省交警总队、消防总队、交通厅、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其中,接送学生用机动车辆隐患排查治理由省交通厅、交警总队和省教育厅负责。民爆器材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省国防工办负责。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东北电监局牵头,省电力公司配合。水运交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等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黑龙江海事局和省交通厅负责。铁路交通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哈尔滨铁路局负责。民航交通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民航黑龙江安监办负责。渔业、农机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省农委负责。水库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省水利厅负责。
(三)突出重点,加强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同时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四)立足治标,着眼治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在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同时,深入研究治本之策,建立源头治本、政策治本的长效机制,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强宣传,群防群治。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
200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时启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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