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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8日13时20分,七台河市勃利县煤矿五井一采区左六片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冒落事故,死亡4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一、事故经过和抢险救灾
28日白班,一采区左六片采煤工作面出勤25人,其中反打工4人,由值班井长王琪主持召开班前会。王琪安排:“零点班作业沿工作面倾斜方向往上已采到距上出口12米处,本班接着干……”。8时40分,当班工人入井开始作业;4名返打工在值班井长王琪的指挥下进行返打。13时20分返打作业至距上出口7米处时,直接顶板突然冒落,将王琪等4人砸在15.0米×10.0米×1.0米的冒落岩石下,返打工邢林一人受轻轻伤,从下出口脱险,并用电话向井上报告。矿长周怀民立即组织人力进行抢险救灾,并立即向省、市、县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14时10分,值班井长王琪首先被救出,并立即送往县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其它三名返打工当场遇难,于15时30分被扒出升井,抢险救灾工作结束。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作面上出口处悬顶面积大,支柱打在浮煤上,支护强度不够,工人翻打撤柱时直接顶来压推垮支柱,造成顶板冒落。
(二)主要原因
1、矿井领导对安全生产认识程度不够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侧重于“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同时,而忽视了全面管理工作。
2、对于顶板管理工作未引起足够重视,在采煤工艺中,技术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具体。尤其是当工作面顶板出现新情况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地针对性顶板管理措施。
3、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不严不细,对于工人不掏窝将支柱打在浮煤上,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4、对于工作面悬顶面积过大的现象没能引起足够重视,既未按规定及时放顶,同时也没采取措施加强支护。
5、现场指挥人员,对工作面上出口压力集中悬顶面积过大情况未能采取针对性措施,违章指挥生产,返打第七组支柱时导致大面积冒顶。
三、调查组的意见和建议
1、该矿井立即停产整顿,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忽视顶板管理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待整改措施报县煤炭局审批后,方可开工生产。
2、加强矿井技术管理力量,针对矿井煤层厚、顶板管理复杂的特点,要制订出可靠地安全保障措施,严格顶板管理制度,彻底消灭大面积悬顶问题。
3、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在确保“一通三防”安全工作情况下,要全面抓好安全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度,严格兑规作业。
4、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主保安的能力,从根本上消灭“三违”作业发生。
四、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王琪:该矿井值班井长,负责当班生产安排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在工作面上出口压力集中且悬顶面积超限情况下,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违章指挥翻打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于勇大:行政井长,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井长职务处分。
3、宋汉植:副矿长,对该起事故负有安全技术管理不利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销副矿长职务处分。
4、李敬民:副矿长,对事故负有管理不利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周怀民:行政矿长,负责该矿全面工作,是该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疏于顶板管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姚德光:勃利县煤矿安全监察处总工程师,是县政府派驻该煤矿安全包、保责任人,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督检查不利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宋长跃:勃利县煤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对事故负有监督检查不利的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李恩才:勃利县煤炭局副局长,主管全县煤矿安全工作,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省市事故联合调查组
二OO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