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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矿务局新富煤矿六井“9.16”冒顶重大伤亡责任事故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8 10:22:39

  1995年9月16日21时40分,新富煤矿六井右六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冒顶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9万元。
  一、事故经过:
  该采煤工作面9月11日开始回采,到9月16日距零点班,已回采24米,16日2时,距工作面下口15米以上采空区开始冒落,5时冒完,冒落高度2—4米。16日8点班,段长黄贵海到工作面,认为初次放顶已完成。便指挥工人撤回了用于加强支护的9架木垛中的上部7架,升井后向井长管士学做了汇报。
  16日下午4点班出勤6人,当班班长赵臣友,其中陈远良和另外1人负责打眼放炮、打顶子、齐廷春负责看溜子头、放货,其余3人推车出货。21时许,出了4排车(每排5车),又从车场子推入第5排车到工作面下出口,班长安排陈烈文、金秀志两人上工作面准备出货。这样,除二人和陈远良在工作面外,其余3人在下面处理溜子头。大约21时40分左右,处理溜子头的3人听到工作面轰隆一声,发现工作面顶板大面积冒落,紧接着3人向上喊了几声,没有回声。
  事故发生后,班长赵臣友马上打事故点升井向井口值班领导汇报,矿里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局汇报。局矿领导先后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到18日凌晨3时,3名遇难者全部升井。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技术鉴定,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初次放顶阶段,大面积悬顶,没有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支护质量差,强度不够。
  (二)主要原因:
  1、放顶措施不落实。该工作面处于初次放顶期间,原有特殊措施打木垛加强支护,但由于段长凭经验误认为老顶已垮落,违章擅自指挥工人拆除了全工作面9个木垛中的7个,削弱了支护强度。
  2、现场管理混乱。支柱直径小,数量不足,迎山角度不够,不挖柱窝,支护稳定性差。
  3、矿井领导作风不深入,在初次放顶期间不深入现场指挥生产,对违章撤掉加强支护不加纠正,而是听汇报,只安排安检员下井看一看,致使井下管理失控。
  4、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力量薄弱,安全检查人员少,检查间隔时间长,业务保安工作薄弱,对初次放顶重大安全问题不重视。
  三、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加强现场管理。认真贯彻作业规程,竞规作业,按规定上尺上线,支柱材质要符合要求,支柱数量要够,迎山角度符合规定,刹实打牢,保证支护强度。
  2、认真落实特殊措施。遇有大面积悬顶必须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采取可靠措施,加强监测,加强支护。
  3、转变干部作风。加强现场检查,技术部门要跟踪检查兑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局、矿要加强安全工作力度,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各业务部门要自已业务方面保证安全生产。
  5、加强民营小井安全管理。对民营小井必须视同大井一样进行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给予坚决制止。发现工程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严重,必须进行停产处理。特别是井区段队要认真落实局矿提出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6、局、矿要加强井、段两级建设,提高一线管理人员和工人安全素质。
  四、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1、井口生产负责人兼该工作面段长黄贵海,违章擅自决定撤掉木垛,造成支护强度降低,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由检察机关受案调查。
  2、井长管士学是该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该工作面初次放顶领导小组组长,16日顶板来压后不深入现场指挥,黄贵海撤掉木垛向其汇报未予纠正,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由检察机关受案调查。
  3、生产矿长徐惠林对该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指挥不到位,业务保安工作不利,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安全矿长宋俊凡在初次放顶期间未到现场指导,安全检查不力,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矿长耿旭美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事故期间公出未在矿,但对安全生产和业务保安工作薄弱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党委书记张积海在矿长不在家期间主持矿全面工作,对安全工作领导指挥不力,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事故调查组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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