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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10-06 10:26:38
一、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2、《矿山安全法》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二、前置材料
1、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为3万立方米/年以上);
2、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
3、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开采设计说明书;
4、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5、企业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三、办事程序
1、非煤矿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采矿许可证和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
2、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派人现场勘查合格,同意受理后,企业找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开采设计和安全预评价;
3、经省安监局组织专家安全评审合格后,出具黑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同意企业开工建设;
4、企业按设计建设施工完毕后,由省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合格后,企业进行竣工评价和评审合格后,省安监局出具黑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书;
5、企业按要求组织材料报市安监局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安监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办结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安监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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