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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
二、前置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3、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送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核:审核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县安监局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审批:区、县安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
5、区(县)安监局将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办结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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