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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10-06 10:25:12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号令)。
二、前置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三、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送交申请材料。受理人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第8号令要求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核:审核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专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出具专家组审查意见,报审核人审核;
4、审批:受理人、审核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批人(省局或市局主管领导)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书。
四、办结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安监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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