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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10-06 10:23:35
一、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同共和国国务院344号令);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令);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0号局长令)。
二、前置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三、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送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核:审核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安监局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审批:省安监局对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预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办结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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