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 正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10-06 10:23:35
  一、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同共和国国务院344号令);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令);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0号局长令)。
  二、前置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三、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送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核:审核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安监局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审批:省安监局对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预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办结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本项不收费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版权所有: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单位地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杨扬大街  联系电话:0464-8685005
电子邮件:QTHANQ@163.com   黑ICP备07004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