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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市石场开工验收工作全面展开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4-23 09:09:38
  本报讯(特约记者)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做好2008年非煤矿山复产开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市政府《七台河市安全隐患整改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全市的采石场开工验收工作从3月10日开始全面展开。
  这次开工验收的对象为全市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石场和已取得准建手续的在建石场。
  为搞好这次验收工作,市安监局下发了文件,明确了验收标准,其中内业资料要求参验石场具备八个条件。
  一、有效期内的二证一照(原件及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手续的在建石场提供初步设计审批书)、工商营业执照。
  二、书面材料提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书面材料提供安全检查制度、采场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边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爆破器材的管理制度。
  四、书面材料提供撬石工、爆破工、凿岩工、空压机操作工、电工、破碎机工、机动车司机、装载机司机、潜孔钻凿岩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书面材料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六、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应急救援预案。
  八、除北山、马场、向阳区域以外的石场及有手续的在建石场如果没有安设潜孔钻,必须签订承诺书,最迟期限不超过7月末。
  在现场安全条件上要求:
  北山、马场、向阳区域的石场开工前必须安设潜孔钻,否则不予验收。相邻小石场在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相互间签订使用协议后,可共用一台钻机。
  依据《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等级标准》,对申请开工石场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对照验收,验收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复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开工验收合格证。复验不超过二次,经二次复验不合格的石场全年不允许开工生产。在验收的程序上,区县安监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石场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石场,由区县安监局验收组成员及负责人在开工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内业材料一并上报市安监局非煤矿山科,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开工验收合格证。
  此外,市安监局还对这次开工验收提出了要求:
  切实加强开工验收工作的领导。以这次开工验收为契机,对辖区内的石场做到摸清底数,明了情况,健全档案,完善制度,规范秩序,强化监管,树立威信。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有效保证验收质量。做到合格一个,验收复产一个,对达不到安全基础管理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石场一律不予验收。对未经开工验收擅自开工生产的,要实施严厉处罚,同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推进石场隐患排查治理,推进资源整合,推进安全生产许可专项执法检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由区县安监局及时向市开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随时研究解决。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石场的打击力度。对私自开采的非法采石场,要联合区县公安部门进行重罚严惩,坚决关闭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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