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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领导就做好2008年地方煤矿开工验收工作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4-23 09:11:2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安全隐患整改年”各项工作,进一步夯实地方煤矿安全基础,提升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市安监局领导就做好2008年地方煤矿开工验收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当前,全市地方煤矿开工验收工作已经开始,参验煤矿验收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煤矿在申请开工验收前,必须做好七项准备工作:
  (一)各类煤矿必须制定开工措施,经辖区煤炭局批准后,由区县安监局安排专人统一指挥开工自检工作,对各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停风矿井要制定矿井排放瓦斯措施,严格按规定排放。自检合格后,向所在区(县)安监局申请验收,经区县初验合格后报市地方煤矿停开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组织市级验收。
  (二)煤矿要加强开工生产前的入井检查工作,严禁其他人员私自入井。矿井必须在区(县)安监员的带领下,对矿井重新测风、对风量分配不合理的要及时调整,全面检测瓦斯,对发现瓦斯积聚超限的,要制定措施并进行处理。对各巷道及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情况、顶板变化情况必须认真检查,对有安全隐患的地点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及时处理。
  (三)矿井开工前要对所有的机电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建立检修档案或记录,严禁带病运行。
  (四)开工前要对“采、掘、机、运、通”及排水、防尘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五)煤矿在开工生产前必须对所有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新招录的工人,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配齐配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做到“人证岗”相符。
  (六)矿井采掘工作面布置原则上按《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中“一采两掘”的意见执行,市区县行业部门要严格控制规程审批关。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工作面布置的,区县审批后报市煤炭局、安监局审批。
  (七)完善煤矿开工验收内业资料。
  问:开工验收内业资料具体有哪些?
  答:共计22条。1、矿井简介。2、五证一照(原件及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3、六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矿井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4、采掘作业规程。5、2008年度救护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在2008年底采掘机械化程度达20%以上承诺书。8、供电设计(原件及复印件)。9、水文地质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有区县煤炭局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水患、疑似水患矿井探放水措施。10、矿井“四长一员”配备文件。11、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12、三、四级培训完成情况证明及培训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3、2007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4、矿用安全仪器、仪表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5、矿井职业危害防治计划。16、2008年,淘汰木支护计划与承诺。17、2008年,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计划与承诺。18、经批准的急倾斜煤层淘汰落后采煤工艺的设计及实施计划。19、统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并提供购货发票。20、安全风险抵押金存储凭据或联保协议。21、高管矿井抽放设备购置票据和经市煤炭局批准的预抽放措施。22、贯彻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管理十项制度情况(书面材料),并提供各种记录备查。
  问:对存在问题的矿井如何对待?
  答:存在以下问题的矿井不予验收:
  一证多井。超层越界。证照过期(不含3万吨)。矿井手续不全。改扩建手续不全。
  问:关于开工验收已下发了七安办发9号、18号、24号文,当中对验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那么在具体验收中应怎样操作?
  答:为保证验收工作达到如期效果,根据3月2日、3月10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对验收工作的原则、标准做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主要做了十六条补充规定:
  一、证照过期的矿井,一律不予验收,只可以申请整改。
  二、维修整改的矿井,维修整改方案必须经辖区煤炭局批准并报区县安监局(煤监局)备案方可实施维修整改;需使用火工品并有煤或岩石升井的维修工程及维修冒顶工程必须经区(县)市两级行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整合方案尚未批准的整合矿井主体可以申请整改和开工验收,达到标准可以开工生产。整合方案批准后的资源整合矿井和增能改造的矿井应履行改扩建程序,进行改扩建施工,按整合方案及改扩建设计中批复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四、井筒延伸没到位的生产矿井,验收时必须有井筒延伸工程工作面,并有主体工程形成系统的计划。
  五、没有矿井设计的煤矿,要在6月底前完成补批设计;已有矿井设计的矿井,设计不完善的,也要在6月底前补批完善的设计。
  六、安全补套工程手续完善的矿井,验收时按设计批复与生产矿井一同验收。
  七、未经竣工验收的改扩建矿井,开工验收时只验收建设工程,设计批复中批准回收的接续井的老井按《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组织验收。
  八、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矿井不准开工生产,“三类人员”培训必须达到要求并持证上岗。
  九、各类矿井整改维修结束后,必须经区(县)市两级验收合格方可开工生产;其中3万吨矿井经区县验收合格后,由市安监局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公安部门按市级开工合格证批供火工品。
  十、矿井经市级两次验收仍达不到开工验收标准,责令该井关停。
  十一、市区县各验收组及工作人员在认真开展验收工作过程中,要做好验收写实记录。
  十二、矿井经区县初验合格,须经区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市级复验;市级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字,由市安监局下发开工验收合格证。
  十三、经区(县)市两级验收合格的矿井开工复产后,又经省复产验收督查组抽查认为不合格的,要追究该矿井验收人员的责任。
  十四、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出煤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或立即关闭。
  十五、对七安办发20089号文后附的《七台河市地方煤矿2008年开工验收表》内容作适当必要的调整。此前下发的关于煤矿开工验收工作的两个通知(七安办发20089号和18号)仍然有效,通知中同一问题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十六、今年以来市安委办下发的煤矿开工验收工作的几个文件确定的标准既是2008年煤矿开工验收的标准,也是2008年全年煤矿安全工作中必须坚持的标准,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推进落实隐患整改年的重要举措,区县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稳步推进煤矿整改开工复产,合格一个,开工一个。
  除此之外,市政府于3月26日召开地方煤矿开工验收座谈会,会后,市政府对煤矿开工验收程序及煤矿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又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是:
  关于高瓦斯、高管矿井建设瓦斯抽放系统问题。没有建成瓦斯抽放系统的高瓦斯和高管矿井在6月30日前必须上齐瓦斯抽放设备,但矿井必须做出承诺。否则,不准开工验收。
  关于“压风、防尘、通讯”三条线建设问题。限期各矿井在6月30日前建成三条线,但矿井必须做出承诺。否则,不准开工验收。
  关于矿井设备更新问题。矿井井下使用国家要求淘汰设备和非标电缆的,限期到6月30日之前更新完毕,但矿井必须做出承诺。否则,不准开工验收。
  关于复产验收的顺序。所有矿井都必须坚持区县、市两级验收,包括107处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首先进行107处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含3万吨46处)验收。其次进行4万吨以上证照延续手续齐全矿井验收。最后进行3万吨一级质量标准化以外矿井验收。3万吨一级质量标准化以外矿井,区县验收合格后,由市级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联合验收不合格的矿井列入关闭计划。
  经批准的改扩建矿井、招拍挂矿井、待验收矿井正常建设,但不允许生产出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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